(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社会培训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应在2011年2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我市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信息卡(在宁的部、省属企业持证人员暂不需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四)未参加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
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内容。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五、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1年2月1日开始,2011年12月31日结束。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南京市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
  (2011年度)"						
  单位盖章                              				
| 单 
 位
 
 概
 
 况
 | 单位名称 |  | 
| 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书)号码 |  | 
| 社会办学许可证号码 |  | 
| 单位地址 |  | 
| 培训机构负责人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  |  | 
| 联系人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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