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法确定较低的处罚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幅度,依法确定处罚数额。
第十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影响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屡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法确定较高的处罚数额。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本级重大税收执法决策事项集体审理委员会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外减轻处罚的;
(三)其他复杂情形的。
第十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广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国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广州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及《执行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广州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