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写《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十一)缴费标准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 参见下表: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第六档 
 | 第七档 
 | 第八档 
 | 缴费和补贴办法 
 | 
参保人 
 | 10 
 | 30 
 | 50 
 | 70 
 | 90 
 | 110 
 | 130 
 | 大于130 
 |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 
经济组织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大于60 
 | 经济组织选择其中一档为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 
对应原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 
 |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