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有些建设项目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需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三)项目法人分别向环保、消防、审计、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