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局负责管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各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六条 市局或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单位,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督检查已立案处罚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5日内填写《案件移交单》,与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市局稽查分局或者分局执法科立案查处(无安监科、执法科和法制科的分局应明确专职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 市局稽查分局和分局执法科分别负责对市局和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立案查处;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结果报送市局或者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 政策法规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立案查处案件的日常审理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立案查处案件的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其中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重大案件和市局立案案件的日常审理工作。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承办市局特种设备立案案件和分局重大案件审理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相应的市局或者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事件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