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立卷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错案与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完好。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评查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评查全部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专项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