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采取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自查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主要采取选送案卷评查和随机抽取案卷评查两种方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本部门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一般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卷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和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是否全面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二)采取选送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规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评查机关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 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评查组由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四)评查组对行政执法案卷予以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