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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五)评查组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每宗案卷应当有两名以上评查人员评查;

  (六)制作和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评查表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名称、编号,注明存在问题,提出评查计分、扣分理由和意见或建议,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七)评查人员对评查的案卷意见不一致的,由评查组集体讨论并提出评查计分、扣分理由和意见或建议;
  (八)评查机关汇总评查情况,并将评查情况反馈被评查单位,同时退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案卷优秀率较高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可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被评查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   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 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三)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评查机关及其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评查不公正、显失公平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分数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案卷评查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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