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环人〔2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
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10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环境保护专业的,可参考2008年的汇编材料(粤环人〔2008〕12号)及近两年我省颁布的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
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及《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有关规定。继续教育条件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著作、论文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
(三)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