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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
(沪工商广〔2008〕2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决定近期对本市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已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且核定的经营期限于2008年12月31日截止的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经营单位,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向发证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www.sgs.gov.cn或www.shad.gov.cn)下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核验检查表》,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核验检查表》;

  2.广告媒介证明(批准文件);

  3.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证明);

  5.本单位广告审查员证书;

  6.广告经营场所证明;

  7.《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上述2-6项材料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2008年7月1日以后领取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核定的经营期限与广告媒介证明(批准文件)核准的有效期一致的,无需换证。

  三、换证工作由《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工商分局)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的详细信息可咨询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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