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切实消除错别字、数据不一致、材料少报漏报等现象。若出现因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财政无法拨款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三、项目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一)验收要求。
1.项目必须在2010年1月至10月10日新建或优化提升完成;
2.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3.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4.对照新建和优化提升项目的条件,严格把关。
(二)验收工作程序。
1.各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2010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10月24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地级市进行交叉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