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 园区变更
第四条 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 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 园区变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