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区更名条件。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二)园区规划调整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新调入的土地面积不大于园区调出的土地面积,且新调入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规划调整已通过环评审查。
3、优先考虑已落实新调入土地用地指标、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好的规划调整申请。
(三)园区扩园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园区建成、在建和签定投资协议的入园项目占地面积达园区认定面积的80%以上。
3、新增加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新增加的土地已通过环评审查,并有至少50公顷面积的土地已取得用地指标。
新增加的土地原则上应与园区接壤;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接壤的,新增加的土地与园区之间最短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公里。
4、符合科学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的园区建设和变更原则;优先考虑新增加的土地用地指标充裕、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较好园区的扩园申请;近5年发生环保事故、违反城乡规划、违规用地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园区不得申报扩园。
5、省国土等部门从用地效益、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等方面对园区土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扩园重要依据。
6、需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的园区,在两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七条 园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园区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规定的园区认定材料中需变更的文件,如解除原合作关系的文件、新的合作协议、成立新管理机构的文件、合作双方签署的明确保留或变更事项的文件等。
(二)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扩园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