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附后),由合作双方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合作双方政府就园区变更签订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须说明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合作事项是否保持不变)。
4、变更后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评审意见。
5、建设用地的用地批复文件及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标明园区以及调整或扩园范围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盘活或置换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合法的用地批复文件或置换土地的批复文件。
6、变更后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新增首期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园区新调入或新增加土地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在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明新调入或新增加的土地。
7、变更后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8、变更后园区的节能规划。
9、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及相关辅助文件。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参照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园区变更程序。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园区变更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对申报园区和有关材料开展审查工作,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各审查单位根据《印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办函〔2009〕73号)要求,按职能分工履行审查职责,对园区变更申请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园区变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并抄送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章 园区考核
第九条 为督促、推动园区开发建设,省对园区开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园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园区撤销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园区资格:
(一)出现《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应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