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入其他园区;
(三)合作双方协商一致、主动申请撤销。
(四)省认为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五)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不得主动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园区撤销程序。省政府可直接发文或授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可根据园区存在的可撤销情形,牵头报请省政府撤销园区;由合作双方主动申请撤销园区的,由园区合作双方地级以上市政府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撤销请求,撤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曾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园区,其撤销前须经省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园区撤销后,不得再以园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园区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月度信息报送内容。珠三角地区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月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月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季度信息报送内容。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制定的市级合作共建工业园年度工作方案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季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季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信息报送内容。根据粤府〔2009〕54号文有关要求需要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包括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推进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相关政策建议等;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时间。月度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季度信息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临时性信息报送及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形式。数据信息主要通过省产业转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原则上以书面文本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产业转移有关工作情况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