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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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