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