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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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