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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问题整改阶段。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常住人口出生不报、死亡不销、持证不落,以及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错漏、缺损和不规范门楼牌,按规定进行编制、清理和装订。力争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问题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做好集中整改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9月5日前,各地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报送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各单位将《常州市人户基本情况一览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相关分类人口资料清单(附件二)报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重点
  (一)解决婴幼儿落户问题
  1.无《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江苏省儿童出生、保健卡册》)婴儿的出生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以前出生、因未在医疗单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持经常州市卫生局核实盖章的原分娩单位的出生医学报告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办理户口的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落户。正常收养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其中,收养的子女为弃婴的,填报材料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凭《准迁证》申报出生登记;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本市的,凭《收养登记证》直接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外县市的,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后,凭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对国内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为其申报落户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取得收养证明,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向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公证书和《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在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须单独立户,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收养关系,人口信息系统“变动原因”标注为“弃婴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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