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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3.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婴幼儿落户问题。对调查出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各派出所应将名单通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并根据其父母亲或监护人申请,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父母亲户口已迁入本市,其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子女落户问题。派出所查验、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后,按正常出生申报登记户口,并将相关信息传递通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5.集体户口夫妻所生子女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婴儿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均为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的原则,在父亲或母亲单位或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中心、高校等集体户上登记户口。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其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二)解决户口待定人员落户问题
  1.户口迁移证件过期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经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市)派出所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2.落户凭证遗失问题。对落户凭证遗失的,在调查核实或补办证明后,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3.长期外出户口注销后恢复问题。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或漏登户口的,现在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派出所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填写《增补常住人口信息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批准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4.外地注销的在户口本地恢复问题。对原户籍地已经注销户口,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户口待定人员,通过公安机关发函调查核实其户口注销情况、原籍有无婚姻关系等情况后,凭本人申请、原籍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结婚证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户。如有婚姻关系的,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办理户口。
  (三)解决应销未销户口注销问题
  1.依法注销应销未销户口。对已经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要上门宣传公民死亡应注销户口的相关法律政策,动员亲属主动注销其户口。凡群众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在办理告知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予以注销。对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主动要求注销国内户口的,派出所凭其个人申请和其持有的国外护照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注销户口。公民服兵役后,凭市人武部(军分区)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等证明予以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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