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对整顿中发现的重户口,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关派出所撤销非法户口登记。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由户口迁入地派出所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制作调查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填写《常住人口重信息注销户口审批表》,报所在辖市、区公安(分)局批准。经批准注销重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收回其持有的户口簿内页和本市签发的居民身份证。
(四)解决人户分离人员户口迁移问题
1.农村地区拆迁安置后的户口迁移。按照《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第十条“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升学录取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社会保障、土地使用及流转、集体经济分配和计划生育等事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迁移不作为村、组分红、分配的依据。派出所要主动与乡镇、村委协调,由乡镇、村委统一分红、分配标准,确定参与分红、分配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动员群众将户口迁移到安置后的实际居住地。对整体安置的,派出所应当为群众集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调查登记清楚实际居地后,直接在人口信息系统中作户口迁移,打印出户口簿首页,送证上门。
2.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学生户口迁移。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03〕3号)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家庭所在地”的规定,派出所通知学校清理登记毕业超过两年,现户口仍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毕业时间等),由派出所集中打印户口迁移证交学校通知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地址为该生原户籍地。
3.城区挂靠在消亡地名上的户口迁移。梳理出全市已经消亡的地名,由人口普查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以通告形式宣布消亡地名,督促群众迁移户口。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户分离人员,可以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
4.厂企破产后的集体户口迁移。凡是原籍属于金坛、溧阳、武进范围内的,只要目前居住在原籍,不论其结婚与否,一律允许其迁回落户。原籍在其他城市的未婚人员,动员其迁回原籍落户,已婚人员动员其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五)解决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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