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0〕45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我省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 收
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国有林木采伐单位,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非国有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6%计征。
第四条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