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单位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经省国有林管理局审核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育林基金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划入省级国库。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项“育林基金收入”02目“地方育林基金收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单位和个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调查及监测、林业科学研究与林业技术推广、造林规划设计、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及其他业务支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征收管理育林基金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并根据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应结合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以及育林基金预计征收额的70%编制支出预算,由省林业厅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开展业务工作情况核定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收支预算、各单位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育林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类“农林水事务”02款“林业”29项“育林基金支出”相关项下。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