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66号 2010年10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分别出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关注民生的坚强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操作办法。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省内各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