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拆卸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其方案具体实施前应由驻场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拆卸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 自检与专业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条 自检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金属结构件的焊缝质量;
(五)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其他应当检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一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安全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金属结构件安全技术性能:
(二)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三)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四)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安全保护装置:
(六)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检测项目。
第二十二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专业安全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专业安全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通过专业安全检测后,制作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性能参数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