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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地与地铁运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地与地铁运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64号)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市地铁总公司:
  为了做好建筑工地与地铁运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我委已根据工作实际对《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广州地铁运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建筑工地与铁路运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8]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
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和办法

  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高支模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使用等施工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认定与控制。
  一、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

风险

等级

破坏后果

基坑和环境条件

特别

重大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超过设计允许值)对基坑周边环境和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⒈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 m且在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筑物;

⒉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重大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接近设计警戒值,且每天变化速率大于1mm以上)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一般,但对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风险

等级

破坏后果

基坑和环境条件

较大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在设计警戒值内)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开挖深度小于6m且在周围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特殊要求保护的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

检 查 内 容

依据的条例、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

 

参考以下的内容进行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和基坑特征及所处环境条件判定风险等级,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⒈检查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

⑴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达到7m的基坑支护方案须经市一级的评审。

⑵基坑施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⑶基坑开挖前应对支护结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⑷基坑开挖前必须编制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⒉邻近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

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

 

⒊施工过程监控

⑴分层分段、对称平衡开挖,严禁超挖(腰梁、锚杆、锚索、钢或砼内支撑必须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才允许进行下层开挖)。

⑵开挖应连续施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⑶严禁基坑边上超堆荷载,如:积土、料具堆放距坑槽边的距离;坑边机械设备施工对护壁的影响程度。

⑷支(围)护结构是否有漏水、渗水现象。

 

⒋排水措施

⑴控制地下水的方式及实体质量。

⑵排水措施的排水、降水或隔渗的能力。

⑶防止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发生险情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⒌基坑支护结构的沉降、变形监测

⑴基坑开挖前制定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

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⑵监测项目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而定,监测项目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土体侧向变形、支护结构变形、支护结构侧土压力、支撑轴力、地下水位、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支撑立柱沉降等。

⑶基坑监测由第三方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其成果应及时提供给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等各方。

⑷基坑支护的监测工作是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督、监理等有关部门。

 

 

⒍爆破作业

⑴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公安部门审批。

⑵炸药库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器照明器具应满足防爆的技术要求。

⑶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向周边居民作安民告示。

⑷每次爆破的炸药用量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⑸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和检查。

 

⒎支护结构的质量检测鉴定和阶段性及总体验收

⑴支护桩、锚杆锚索等应作抽样检测质量鉴定。

⑵基坑分层开挖后,应对上层的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作出质量鉴定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土方开挖。

⑶基坑开挖完成后,必须由监理、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进行总体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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