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63号)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工程;
(二)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
(三)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受力结构);
(四)幕墙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六)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验收准备工作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份,将申请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资料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检查意见,并将检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工作内容
(一)审查工程技术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等作出全面评价,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