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提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带齐相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下载或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