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及有其他残疾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残疾人进行评定。
第七条 在用人单位就业后致残的职工,经确认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可计入接受安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