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活动中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工具、行程路线、景区景点等旅游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真实详细情况。
第五十四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及其内容和方式,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旅游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公约;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生态环境;
(四)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遵守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
(七)尊重旅游服务人员和其他旅游者,配合导游的正常导游活动,遵守旅游团队时间安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