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获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企业技改立项、技改贷款贴息、科技项目、打假保名牌、江苏名牌产品申报、地方产品重点宣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南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南通名牌产品商标、关键设备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换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名推委办;
(三)南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向市名推委办报送有关名牌产品主要经营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市名推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南通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名推委暂停或者撤销其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名牌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抽查发生不合格的,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南通名牌产品企业条件的;
(五)擅自转让或者滥用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南通名牌产品声誉的。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撤销“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南通名牌产品”标志。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南通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