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