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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按规定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富余资产,须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合并后机构负责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四)按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在改制结束前一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房屋、土地、大型医疗设备除外,另行规定),须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六)市级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属于一般性物品的平时暂由收缴机关保管,每年年底统一造册移交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上缴相关部门处理,报财政部门备案;鲜活易腐物品可由执收机关即时处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有关处置收入按《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通政发〔2007〕36号)管理。
  上述资产移交公物仓的,由市财政局开具“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直接移交(或权属变更登记)至相关部门(单位)的,由资产接受部门出具资产移交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档案归档管理。
  第五条 市直公物仓资产的调配和使用。
  公物仓资产调配或借用给临时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调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经审批同意调拨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填写《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调拨(划拨)表》(附件2),经双方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经审批同意临时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填写《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经双方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公物仓进行配置。凡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得新购,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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