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市规划局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89号)
亭湖、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制定的《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规划(2010-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规划(2010-2020年)
(市卫生局、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方便快捷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在本次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及涉及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江苏省和盐城市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规划范围、对象与期限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一致,东至“东环路--新洋港--通榆运河”,南至南环路,西至“小马沟--聚亨路--大马沟--东进路--开发路--蟒蛇河--新洋港--串场河”,北至铁路货站。建设用地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为盐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中主要对象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七条 规划期限与规模
规划期限与规模与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近期:至2013年,主城区人口77万人;
远期:至2020年,主城区人口90万人。
第三章 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第八条 规划依据
(一)《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三)《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四)《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
(五)《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
(七)《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
(八)《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九)《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0〕2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盐政发〔2006〕268号);
(十二)《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十三)有关已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九条 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速卫生资源整合,优化资源结构,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居民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条 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策略,合理调整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适应盐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服务功能到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2011年目标
(1)完成市区85%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50%以上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施的标准建设,机构分布合理,初步建立“15分钟健康服务圈”。
(2)按省编制部门核定标准落实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配置。
(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95%以上。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50%以上。
22013年目标
(1)能够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部功能,初步形成首诊在社区和疑难重症等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良性运行双向转诊机制,实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2)适应城市发展,完成新建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32020年目标
服务网络健全,机构布局合理,设备配备齐全,人员符合规定,服务功能到位,监督管理有力,政策保障到位。
第四章 功能定位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苏卫基妇〔2006〕30号)的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主要功能
社区医院在承担辖区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提高医疗科研水平职能的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职能,为社区广大群众提供社区预防、健康教育、康复、保健、社区计划生育和基本医疗在内“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并且接受区卫生局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
(一)社区预防。包括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常见传染病防治,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进行治疗管理,地方病、寄生虫病等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二)社区保健。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社区现场急救,转诊服务,慢性病筛查和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四)社区康复。包括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健康教育。包括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等。
(七)手术服务。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提供《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其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主要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防保、妇保、儿保、老年保健和健康档案管理、康复及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等工作,按照规定时间报告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做好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转诊服务等工作。宣传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章 规划布点
第十六条 规划布点原则
(一)实行政府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的原则;
(四)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五)坚持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十七条 规划布点内容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1设置社区医院4个。按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0〕2号)“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要求,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盐城市妇幼保健医院开发区分院、拟建的亭湖新区医院和盐城市机关医院增挂社区医院的牌子。
2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个。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明确的“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市区规划到2015年16个办事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个(见表2)。
3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39个。按照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明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见表3)。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街道内现有的一级、二级医院通过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转型设立,街道内没有可转型医疗机构的,由区级政府投资建设,已经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再新增。
5社区卫生服站的设置坚持“加强资源整合、提高建设标准、合理调整布局、规范机构管理”的原则,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规划设置,进行搬迁、整合,积极推进社区卫生中心、站的一体化,原则上不设立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纳入当地区级政府管理,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实施日常监督。
(二)社区卫生服务设备设施配置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苏卫医〔2006〕113号)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日间观察床5张以上和少量输液躺椅,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总床位原则上不超过3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日间观察床3张以上,不设病床。
2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300平方米,每设一床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
3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基本设备外,配有B超、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及妇科常规检查等预防保健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配有诊断床、心电图机、血糖仪、供氧、火罐、电脑等基本设备。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配备卫技人员。
1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临床科室(包括急诊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输液室、日间病房、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科室(包括免疫接种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B超室、X光室、检验室、药房、消毒供应间)。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药房。有条件的可设中医(理疗)科。
2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配备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1名中级以上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配备1名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第六章 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政府责任,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规划、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落实相关政策,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按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和中心村建设时,按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第十七条 加大财政投入,突出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要求: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积极实施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卫生部门根据预算核拨各项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实施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
第十八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在岗人员全科医学培训,有计划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大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全科医学规范培训制度。开展城市医院支援基层工作,组织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依法加强监管,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建立机构、人员退出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许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要求,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服务功能达到规定标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坚决制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范围执业,确保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持有《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凡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年检制度,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加强考核管理,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质效,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实行年初预拨,年终根据服务项目完成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算。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全员聘用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得规划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本规划可做适当调整,原则上确保原有规划的格局,对重大规划调整,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盐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规划(2010-2020年)
表1:
规划社区医院布点一览表
性质
| 序 号
| 级别
| 类别
| 名 称
| 地 址
| 用地面积
| 床位(张)
|
㎡
| 亩
|
公立
| 1
| 二级
| 社区医院
| 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 盐城市剧场路75号
| 35015
| 53
| 750
|
2
| 二级
| 社区医院
| 盐城市妇幼保健医院开发区分院
| 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168号
| 3552
| 5.5
| 20
|
3
| 二级
| 社区医院
| 亭湖新区医院
| 南机场路东、纬五路南
| 70000
| 105
| 500
|
4
| 相当二级
| 社区医院
| 盐城市机关医院
| 人民南路紫薇国际广场A区
| 6500
| 4.5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