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规定。
(三)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论文可不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按创新型人才申报提交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和上述企业人员申报中级资格提交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每篇均须3000字以上,内容与工作岗位有关,应是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的报告而非综述性文章,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做出鉴定意见,加盖公章。其中对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评价应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鉴定意见约300字左右。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省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六)从今年开始,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或教育系列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深圳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免考核准表》(附件2)或《深圳市中小学教育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核准表》(附件3),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政策减免。
(七)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材料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注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内容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核准表》1份(该表由报送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gov.cn/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 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中录入信息、传送并打印);
2.《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4.《(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属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需附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如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等)、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原件。职称外语或计算机符合免考条件的,须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免考审核表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7.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