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项目单位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苗木繁育基地项目:包括采穗圃、育苗圃及相关设施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设施、农用道路等;种苗繁育、质量检测设施;良种繁殖材料购置、新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培训等费用。
(二)示范基地项目:包括营造基地建设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苗、肥料、农药等农资费用和整地、种植、抚育等人工费用等;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用道路,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产品加工项目:包括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设施,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方案的编制费用,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在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中据实列支。
七、立项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农发办、财政局审核,并联文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审核。省属国有林场(局)、省级及省级以上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省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农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对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在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7天。
(三)根据省级财政资金规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经公示后没有异议专家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进行择优扶持。
八、立项申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7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