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将《漳州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污染集中控制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开发区优化产业结构。各县(市、区)于8月15日前上报辖区内各工业园区属于淘汰的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由市经贸委牵头核实后督促所在县(市、区)落实。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停止供电、供热、供水,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内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委组织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强制实施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各工业园区于9月15日前将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送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并按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