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2011〕12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漳州市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1年2月22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普调)
| 项目 | 合 计 | 市 直 | 芗 城 | 龙 海 | 漳 浦 | 云 霄 | 诏 安 | 东 山 | 南 靖 | 平 和 | 长 泰 | 华 安 | 
| 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元/人、月) |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89 | 
| 支出计划(万元) | 19627 | 6527 | 1168 | 2175 | 2364 | 1170 | 1116 | 865 | 1387 | 1487 | 1037 | 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