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珠海市财政局以珠财采管〔2008〕16号发布 2008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但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或不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委托
第四条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类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珠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