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合理配置和节约天然气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10年4月25日和6月1日提高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理顺城市供气价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对我市主城区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重庆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于2010年8月3日在重庆天宇大酒店召开了“重庆市调整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分别就拟订的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调价的必要性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细化完善建议。同时,一些市民在重庆价格信息网开辟的专栏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和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市物价局本着以人为本、审慎对待的原则,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向市政府上报了价格听证报告和价格调整方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我市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调整范围和价格
主城九区居民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72元,从2010年8月7日起的用气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主城九区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制定。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凡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我市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燃气价格按直接成本影响额实行顺价调整。
2、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