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4.4 市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下级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灾害强度等进行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6 信息公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灾害评估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相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
5.3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市气象局及时就相关部门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提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依靠驻安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应急联系人、气象信息员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畅通,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
6.3 装备、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