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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与城市新区互动发展的意见


  (四)放宽新区、产业园区企业准入政策。

  凡进入已经自治区、市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业园区,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对进入开发区、产业园区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从事科研、咨询服务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企业、产品属高科技的企业,以及国有科研机构,申请直冠“广西”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五)实行优惠的人才政策。

  1. 新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科研机构引进急需的高级人才,除享受自治区现有的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外,新区、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可以自行制定更加优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引进机制、评聘机制、流动机制。

  2. 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新区、产业园区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新区、产业园区创业。

  3. 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新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职称评定;对技能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新区、产业园区干部的培养,并纳入干部交流范围。

  4. 积极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新区、产业园区工作,并由市、县级相关部门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和建立绿色通道为其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就学创造条件。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到新区、园区创业,各类风险投资和创业基金应积极支持他们在新区、产业园区创业。各新区、产业园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用工计划,根据园区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实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健全创新和激励政策。

  1. 创新运作机制。支持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在行政职能、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行政改革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2. 制定新区、产业园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全区十佳新区奖”、“全区十佳产业园区奖”,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增加值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新区、产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分别享有市、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为新区、产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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