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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程的通知


  6.各科室和领导联系人每日应到文电科领取文件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分办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由文电科报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

  2.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和市委、市委办公室的来文根据市委办公室的要求分发。

  3.国家和省直机关来文由文电科根据业务分工情况,送分管业务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阅批。

  4.市直机关和下级政府的来文由文电科按业务分工送有关科室办理,文件办理情况由办文科室输入计算机,以便催办、查办。

  5.文电科根据来文情况加盖“此件仅一份”、“用后请归档”印记的公文,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批办、承办、催办

  需要办理的公文,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1.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市委、市委办公室来文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批办后,由文电科送主办科室办理。公文内容涉及面较广、关系重大、需要市政府作出决定或发文的,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示。

  2.市政府各单位和下级政府来文,按工作分工由主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业务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办。

  3.上级机关的督办件、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领导批示件送市政府督查室办理。

  4.主办科室在承办公文中,涉及其他科室分管的业务,应主动向相关科室及市直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或协商、会稿。应当十分注意市政府和办公室对外发文内容的衔接与协调,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文件。

  5.对公文的答复,一般以书面形式。如口头答复也应有文字记录。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及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来文单位。

  6.经文电科收文编号的公文,需转出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的或转给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由主办科室直接登记、装封后转出。

  7.有关科室应当抓紧办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从文电科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的规划性、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经经办科室提出申请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视情况适当宽限,但经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便函告知来文单位办理情况。收到的公文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该科室应在当日内告知文电科,并说明理由,同时提出建议办理科室。文电科经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确需收回的,则收回并重新交由有关科室办理;理由不充分、不应收回的,或未在当日内退回文电科的,则仍由该科室办理,该科室不得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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