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05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文,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部门行文规则
市政府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3. 属于一个部门职权范围而不涉及其他部门的事务,应当由该部门自行行文;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4.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可责令纠正或撤销。
5.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6. 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
二、对部门联合行文开展自查自纠
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镇政办发〔2007〕181号、镇政传发〔2008〕86号、镇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对部门联合发文工作作了部署、督查和通报。现重申如下:
1.部门联合行文应由主办部门填表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处,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批同意方可行文。
2.部门联合行文如属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处转市法制办审核,再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