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10〕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当前,我市生猪疫情总体态势平稳。但自5月份以来,我市强降雨天气增多,生猪因灾死亡数量有所增加。另据市政府应急办印发的2010年盛夏气候趋势预测,我市7月中下旬将进入持续高温季节。高温高湿天气,极易引发猪圆环病毒、猪链球菌、猪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等常见猪病,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农业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继下文(农明字〔2010〕第94号、渝委办〔2010〕90号)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疫病防控,把疫情消灭在萌芽阶段。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层级签订的“年度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安排部署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生猪产业发展;对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及时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生猪疫情扩散蔓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到位
(一)加强免疫。各地要重点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点疫病的常年免疫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免疫监测数据,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地方上流行的常见猪病,可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免疫,尽量减少疫情损失。
(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要加大生猪疫情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对生猪养殖大县,要进一步增加病原学监测数量。要继续坚持口蹄疫疫情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生猪疫情,要按规定程序处置和上报疫情。
(三)加强检疫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抓好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对因灾死亡和病死生猪及产品,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严禁流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养殖环节生物安全。要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强化养殖场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