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0〕251号)
汕头市消防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收费的函》(汕消监〔2010〕11号)悉。鉴于你中心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服务收费试行一年期满,经审核,现就我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以独立消防系统设计安装用户为计算单位,不得分解计算单位并收费。
二、服务项目和价格
(一)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用户终端传输装置配售,按用户的实际火灾探测点,配置相应功能型号的传输装置设备。用户终端传输装置设备配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12%综合费率作价,收费时应如实向用户公布实际进货价格等相关资料。
(二)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传输辅助材料费(含设备安装、调试及各种材料、人工等费用)每户收费1035元。
(三)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测服务费(包括网络传输相关费用)
1、服务内容。收取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测服务费,应向用户提供服务:(1)对联网监控用户的各种火灾探测系统,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监控及综合信息处理;(2)及时告知用户联网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每月编制联网监控系统的监控信息。对用户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跟踪系统运行状态,详细记录监控结果备查。(3)确保用户报警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况。
2、收费标准: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测服务费以独立消防系统设计安装用户联网探测点数实行分档按点实计、累计限额收费的计费方法,具体如下:
10个以内(含10个)探测点的用户每月每户100元。
11-20个探测点的用户每月每个11 元,每月收费限额最高不超176元。
21-30个探测点的用户每月每个10元,每月收费限额最高不超240元。
31-50个探测点的用户每月每个9元,每月收费限额最高不超360元。
51-100个探测点的用户每月每个8元,每月收费限额最高不超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