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空调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与 签订的《2010-2011年度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空调采购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销合同:
一.采购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
| 规格
| 主要配置
| 市场价
| 中标结算率
| 结算价
| 数量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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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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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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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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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场价”指2010-2011年度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空调采购项目中标人或其委托的协议供货商每月向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报的各个型号产品的市场价。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
二.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设备。有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海关商检合格证明。
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须提供与投标文件相应的质量保证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不少于3年,以投标承诺为准),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微型空调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三.乙方所交进口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并负责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在两周内乙方须完成设备在乙方指定地点的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对交货时间有另行要求的,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执行),由甲方负责验收。设备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随设备向甲方交付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的资料。
六.验收和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且设备正常运行后不迟于三十天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据有关文件办理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