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试点单位:
为深入开展我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窗口服务单位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确保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探索并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
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范围:军休所、光荣院、军供站、优抚医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婚姻登记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民政办事办证大厅等12类民政基层单位。
第三条 评定办法采取百分制,从组织领导、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方面(15分):
(一)成立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挂帅,分工明确,每季度召开一次行风建设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4分)
(二)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措施有力。(3分)
(三)创建标准公布上墙,设有创建活动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3分)
(四)建立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责任明确,定期考核。(5分)
第五条 管理水平方面(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