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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信用抚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清理清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的范围

  政府直接贷款、政府担保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党政公职人员直接或担保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时间安排

  清理清收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清理阶段(8月30日前)。由市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各金融机构对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贷款及担保贷款,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行卡透支超期未还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清收工作提供详尽的基础材料。

  第二阶段为清收阶段(8月30日-10月31日)。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市清收办提供的欠款清单组织清收。市清收督查组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为组织处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实施扣发工资处罚,由各级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市清收督查组的督查情况,按照本次清理清收工作的原则实施组织处理。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市政府召开总结工作会议,通报清理清收工作情况,并上报省政府。

  三、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督查市政府部门和县区的清收工作,定期通报清收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直接贷款的偿还;负责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提供政府类担保贷款的限期追缴;督促县区财政按时偿还拖欠银行的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

  (三)市监察局:负责设计扣发工资通知书,对拒不偿还欠款的公职人员下达扣发工资通知书。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市监察局实施扣发工资工作,对拒不偿还欠款的公职人员按《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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