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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原《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是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为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认定申请、组织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三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认定为上一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二)上一年度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三)上一年度软件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其中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且当年不亏损。
  第四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按照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认定的动漫企业,同时符合其中有关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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